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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闫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闫树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160号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5号云居公寓1号楼1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闫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