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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091号原告: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文刚。委托代理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峨眉山市众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卓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