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523号原告潘某,女,1985年7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