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自由职业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毛某某与上诉人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某、上诉人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毛某某预交7238元,减半收取3619元由毛某某负担,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西安某某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