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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占斌与薛得文、兰州公交集团、中国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斌,薛得文,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47号原告马占斌。委托代理人张拥军,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得文。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庆。委托代理人梁鸿,系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毛丰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斌诉被告薛得文、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占斌负担。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