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守营与张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营,张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66号原告:刘守营。被告:张铮,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营与被告张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守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守营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