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叙叶与薛喜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叙叶,薛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32号申请执行人赵叙叶。被执行人薛喜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商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