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天文与毕官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281号原告:林天文。被告:毕官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文与被告毕官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天文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