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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天文与毕官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281号原告:林天文。被告:毕官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文与被告毕官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天文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