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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8民初64号原告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施润梅审 判 员  冯超宇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慧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