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萧县交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交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朱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386号原告:萧县交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李泊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恩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交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朱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