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林、臧竹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林,臧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06行审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满,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陶林,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臧竹香(陶林之妻),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701征决【15】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被申请人陶林、臧竹香夫妇于2005年12月生育一女,2012年12月又生育一子。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陶林、臧竹香生育二孩不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15年8月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缴纳,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陶林、臧竹香违法生育,依法作出的100701征决【15】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1征决【15】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江审判员 陈苗苗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