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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宁静、王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王轩军,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王轩军,男。被执行人:宁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胡伟与宁静、王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高坪民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轩军名下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赛金支行账户******余额25900元。因被执行人宁静、王轩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轩军名下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赛金支行账户******余额25900元的冻结;二、扣划王轩军名下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赛金支行账户******余额25900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