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詹宝龄与唐锡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宝龄,唐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974号原告:詹宝龄。委托代理人:应小军,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锡涛。委托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詹宝龄诉被告唐锡涛纠纷一案后,被告唐锡涛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虽然被告唐锡涛的户籍地位于本院辖区,但被告唐锡涛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唐锡涛的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锡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