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杨晓臣与王永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臣,王会永,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五三村民委员会,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440号原告杨晓臣,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会永,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五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罗刚,村主任。被告王新,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臣诉被告王会永、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五三村民委员会、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