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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01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袁文军诉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军,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7101民初字第7号原告袁文军,男。委托代理人李静薇,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焕焕,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军诉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军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军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8元,减半收取5519元,由原告袁文军负担。审 判 长  范小红审 判 员  张育音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赵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