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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协棚与吴河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协棚,吴河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39号原告胡协棚,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河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协棚与被告吴河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协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协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协棚撤回对被告吴河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50元,减半收取416.25元,由原告胡协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