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协棚与吴河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协棚,吴河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39号原告胡协棚,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河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协棚与被告吴河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协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协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协棚撤回对被告吴河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50元,减半收取416.25元,由原告胡协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