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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5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林某某,女。(未出庭,身份未核对)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云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焦健、刘静波参加评议,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被告突然不辞而别,至今了无音信。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银州区公安局铁西分局就被告出走一年的报案。至今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被告从未与原告联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林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10年8日3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2014年7月21日,原告李某某向铁岭市银州区公安局铁西分局就被告出走一年报案,被告林某某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介绍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7月21日就被告出走已一年向铁岭市银州区公安局铁西分局报案,被告林某某至今未归,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云平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