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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龙富与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龙富,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84号原告任龙富,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被告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郭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龙富与被告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倍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龙富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员万淑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