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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汤芝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芝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61号罪犯汤芝华,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汤芝华的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汤芝华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汤芝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汤芝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汤芝华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芝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