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焦伟凯与王永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90号原告:焦某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