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在经营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街道某某卫XX号租X旁的无名游戏机室期间,购买了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捕鱼机”4台(每台2个机位)、“狼2”1台(1个机位)、“月光漫步”1台(1个机位)等电子游戏设备摆放于该游戏机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及赃款人民币2212元、参赌人员2名。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捕鱼机”、“狼2”、“月光漫步”均为赌博类游戏机。2016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左某、刘某、杜某、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陈某均不持异议,证据合法、有效,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鱼机四台、狼2赌博机一台、月光漫步赌博机一台、钥匙二串及赌资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