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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3918号原告孙某甲。被告韦某。原告孙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某乙。因被告长期在外赌博,且有出轨,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按被告意愿处理。被告韦某辩称:被告不承认赌博,要求原告拿出证据。反而是原告多次殴打被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50000元,如果原告同意返还15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6年1月起开始分居。2016年3月17日,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多珍惜以往的夫妻情分,多从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