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常海与王仁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海,王仁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472号原告张常海。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海诉被告王仁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翠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