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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传涛与程桂华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涛,程桂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45号原告何传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理律师。被告程桂华,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涛诉被告程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传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传涛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