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传涛与程桂华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涛,程桂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45号原告何传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理律师。被告程桂华,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涛诉被告程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传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传涛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