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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毛吉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99号罪犯毛吉惹,男,1981年3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西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吉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484元,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毛吉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毛吉惹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毛吉惹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吉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4.5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毛吉惹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吉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