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程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XX田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刘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刘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程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XX田,男,1949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刘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刘林村路周组。法定代表人王云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田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刘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田负担。审 判 长 李九俊审 判 员 詹礼刚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