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368号原告罗某,男,壮族。被告王某,女,布依族。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