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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建国、陈美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张建国,陈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1417号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忠,总经理。被告:张建国,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丹桂苑20幢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1209593X。被告:陈美玲,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丹桂苑20幢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10246129。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陈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