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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5号杨某某抢劫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5号罪犯杨某某,男,高中文化,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累计获奖7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