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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与桂平市寻旺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桂平市寻旺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81行初6号原告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诉讼代表人林伟珍,队长。委托代理人谢有校,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市寻旺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覃桂深,乡长。委托代理人徐满斯,桂平市司法局寻旺司法所所长。原告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诉被告桂平市寻旺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销申请,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第22生产队负担。审 判 长  甘培乾审 判 员  刘佰能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谈一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