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素兰与黄石市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兰,黄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胡素兰。被告黄石市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41954-4。法定代表人晏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胡素兰不服被告黄石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素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素兰负担。审 判 长  林 峰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