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钦河与庄志标、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河,庄志标,陈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077号原告李钦河,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XX军,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志标,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惠玲,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钦河与被告庄志标、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钦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钦河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