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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大维佟贺孙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维,孙庆武,佟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张大维,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户籍在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庆武,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佟贺,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与孙庆武系夫妻关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大维与被告孙庆武、佟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导致本院无法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大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大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永辉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