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欢江与董钰艳、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江,董钰艳,马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2号原告周欢江。被告董钰艳。委托代理人王加玺,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金霞,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江诉被告董钰艳、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欢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钰艳、马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欢江撤回对董钰艳、马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欢江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