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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99号原告马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被告马某甲乙。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凤华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