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99号原告马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被告马某甲乙。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凤华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张某乙、王某、马某甲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