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曹永香因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香,延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永香.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金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永香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永香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永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永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永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