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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曹永香因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香,延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永香.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金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永香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永香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永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永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永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