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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齐齐哈尔市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被执行人孟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孟某某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某某、孟祥是因暂无给付本案执行款能力,同意本院扣划(提取)徐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人民币23,000.00元,用以偿还本案执行款;扣划(提取)被执行孟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火车站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人民币20,400.00元,用以偿还本案执行款,剩余款项姜某某与徐某某、孟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同意本案件终结执行。故依《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泽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