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鲍青林与刘传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青林,刘传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926号原告:鲍青林。被告:刘传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青林与被告刘传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鲍青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青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875元,由原告鲍青林负担。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