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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白智华诉张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智华,张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041号原告白智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告张占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锡尼路原八一牧场北侧(天然气号:乌审中燃居民用户D-06231),退休职工。原告白智华诉被告张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智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占英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保全。原告白智华用自己所有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蒙***)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占英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二、对原告白智华所有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蒙****)的车户予以查封。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即自动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