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殷晓雄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雄,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01号原告殷晓雄。委托代理人陆永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法定代表人周思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正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雄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晓雄起诉。本案诉讼费0元(原告已预交693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