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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蒋斌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斌斌,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从事服务行业,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2015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斌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斌斌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5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蒋斌斌驾驶赣M×××××小型轿车沿广场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广街口时,撞到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被害人樊某。事故发生后,蒋斌斌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凌晨3时26分许,西湖交警大队接报警电话,赶到事故现场将樊某送医院抢救。后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分析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当日晚19时许,蒋斌斌到西湖交警大队投案。后经西湖交警大队认定,蒋斌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0月15日,蒋斌斌家属与樊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樊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报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交通肇事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户口本、被告人蒋斌斌的供述、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斌斌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樊某致使其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其所在社区经调查认为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无社区危害性,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斌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石玉速录员 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