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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15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