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细俤与陈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俤,陈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452号原告李细俤,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启银,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细俤与被告陈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细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李细俤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