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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XX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XX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XX书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205号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檀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XX书店。经营者黄XX,男,汉族。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审判员 ��蒋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增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