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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连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连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020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雅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弟。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连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妙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环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连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环雅公司诉称: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并申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小区即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物业管理费多层住宅房屋按0.7元/月/平方米、车位按30元/月/个、小车房按每年30元/个计算,每年交纳一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被告徐连弟系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玺园8幢1单元50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3.83平方米,小车房一个,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214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2140元及违约金385元。被告徐连弟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除无证据证明被告徐连弟有小车房外,其他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一致。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物业管理费的指向包括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办公等诸多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内容。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在接受服务后,也应当依据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123.83平方米×0.7元/月/平方米×24月=208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徐连弟有小车房,其要求支付小车房物业费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连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80元。二、驳回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连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