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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2428号原告杨××,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建荣,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亚男,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花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建荣、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国、魏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一有矛盾被告就回娘家居住,2015年春节前双方因为走亲戚买礼物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又回娘家,原告接了多次被告才回家。2016年正月初七,被告称回娘家居住几天,但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打电话被告经常不接,被告没有诚意和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和睦,感情很好。原告说被告回娘家居住的理由不属实,被告系因病无人照顾才回娘家居住的,在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也曾回家居住过。另外,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返还彩礼70000元,彩礼款被告用于购买了家具、电器、首饰等陪嫁物品。在2016年春节期间为原告母亲看病,又从彩礼款中支出60000元给原告,现彩礼款均已消费,无彩礼可以返还,且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被告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正月初七,被告因病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和睦都作出了贡献。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