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565号罪犯姜璪,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璪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姜璪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52.65分,获表扬3次,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