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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道唱与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唱,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钦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41号原告:谢道唱,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基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与闽东西路交界处日月星城3幢806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第三人:郑钦国,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道唱与被告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