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道唱与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唱,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钦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41号原告:谢道唱,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基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与闽东西路交界处日月星城3幢806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第三人:郑钦国,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道唱与被告唐城(宁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