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英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孙道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英,孙道刚,刘立波,巨野京华运输有限公司,张荣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郑卫锋,沛县水利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道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京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文化街18号。负责人褚焕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海。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郑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2.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曹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