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51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刘某丙,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刘某丁,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自